例解抗疫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
例:甲公司为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0年2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现金100万元,此外无其他捐赠支出,甲企业2020年4月纳税申报时,计算一季度符合条件的捐赠额为100万元,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解: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甲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2020年4月纳税申报时,捐赠金额应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2020年7月纳税申报时,假设计算上半年符合条件的捐赠额仍为100万元,该捐赠额应继续A201010表第42行。注意:该行按累计数填报,一旦发生,全年内均须填报。
联想:如果本案中甲企业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能否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直接捐赠仅物品可以全额扣除。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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